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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查封裁定
时间:2024-07-30

解除财产保全查封裁定

(202*)*民保撤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性质],[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类型],[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于[日期]作出([年份])*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简要描述原裁定内容]。申请人认为,[阐述申请解除保全查封的理由,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担保不充分/保全措施已过有效期限/采取保全措施后案情发生变化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解除对申请人[明确指出需要解除保全查封的财产]的保全查封措施。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法院名称]民事裁定书

(202*)*民保撤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名称],[其他信息同申请书]。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其他信息同申请书]。

本院在[案件名称]一案中,于[日期]作出([年份])*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简要描述原裁定内容]。申请人于[日期]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查封措施。本院审查后认为,[裁定解除保全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法院名称](印章)

[日期]

13456827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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