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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院搬离查封设备
时间:2024-07-30

要求法院搬离查封设备

案由: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查封设备的强制措施,并要求将查封设备搬离申请人经营场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申请人名称],住所地[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定代表人职务]。

[简述案件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如有)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起因、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时间、查封设备的种类、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并附相关证据目录。]

申请人认为,贵院对申请人设备的查封,给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具体理由如下:

一、查封设备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

[详细阐述查封设备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例如:

查封设备是申请人主要生产设备/关键生产设备,查封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查封设备用于履行与[其他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名称],该合同履行期限为[期限],现已无法按期履行,申请人将面临[违约责任]。 查封导致申请人[损失金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该损失持续扩大。 其他影响]

[结合具体案情,阐述查封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财务报表、合同、生产计划等。]

二、贵院已采取足够财产保全措施,无需继续查封申请人设备。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下论述角度或补充其他角度: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金额]元,贵院已查封申请人价值[金额]元的设备,查封财产价值已超过诉讼标的额,足以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方式],担保金额[金额]元,足以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 其他足以保障债权实现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继续查封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不符合比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及时审查,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贵院继续查封申请人设备将持续扩大申请人损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亦与比例原则相悖。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查封设备名称]的查封,并要求将查封设备搬离申请人位于[地址]的经营场所,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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