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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江苏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规定
时间:2024-07-29

江苏法院诉讼保全查封的规定

一、概述

诉讼保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规范诉讼保全查封工作,制定了《关于规范诉讼保全查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查封的范围、程序、期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查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意见》的规定,江苏法院可查封的财产范围包括:

1. 被申请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特定物,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土地使用权;

(2)车辆、船舶、航空器;

(3)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

(4)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2. 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2)采矿权、探矿权;

(3)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得查封:

1.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 被申请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财产;

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查封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程序

(一)申请与审查

1. 申请主体: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

2. 申请条件:

(1)需要提供担保,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必须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3.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二) 查封的实施

1. 法院实施:查封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执行。

2. 协助义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查封工作,不得拒绝、阻碍。

3. 查封方式:查封应当采取现场查封的方式,制作查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无法或者不便现场查封的,可以采取公告查封的方式。

四、查封期限

诉讼保全查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民法院批准。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五、 其他规定

1. 超标的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应当与其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相适应。对于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部分解除查封。

2. 担保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查封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查封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复议机制: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查封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结语

诉讼保全查封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江苏法院将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诉讼保全查封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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