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对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裁定,当事人认为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解除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
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原先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法律文书。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具有下列特点:
1、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撤销执行的,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即:(1)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依法不应执行;(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中止或者变更;(4)执行的标的物被依法转让,案外人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其他法律确有规定的情形。
2、具有变更效力。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并对原先的执行措施产生变更效力。人民法院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可以申请复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当事人认为不当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为10日,自收到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的后果。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期间,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对自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立即恢复执行。但执行完毕后,如果复议被驳回,则应当返还被执行人已履行的义务。
解除查封、撤销执行裁定的驳回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查解除查封、撤销执行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具体驳回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撤销执行的前提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中得到了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就不能解除查封、撤销执行。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四)罚款、拘留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入境。对被执行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采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罚款、拘留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出入境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依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就不会解除查封、撤销执行。
2、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撤销执行,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那么就不再需要解除查封、撤销执行。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程序不予终结:(一)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二)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3、根据中止执行裁定已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是指中止执行行为,但执行程序并未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是公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被执行人正在服兵役期间;(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三)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丧失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宣告解散、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尚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三)其他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如果人民法院已经根据中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执行,那么就不能再解除查封、撤销执行。因为中止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中止执行期间解除查封、撤销执行,就相当于恢复了执行程序,从而影响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4、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中止或者变更的。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撤销执行,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中止或者变更,那么执行程序也就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法律依据。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无罪后,应即通知看守所、拘留所或者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释放。”如果被告人已被关押,且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那么执行机关就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并解除对被告人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
5、执行标的物的转移有法定效力的。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撤销执行,是为了使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合法有效的转移,那么执行标的就发生了变化,原先的执行措施也就失去了继续执行的必要性。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但是,被执行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还有不能清偿的债务的,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以所得遗产清偿。”被执行人死亡后,其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以所得遗产清偿了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行措施。
6、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以上述情形之外,还有其他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驳回解除查封、撤销执行的申请。这些情形包括:
(1)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申请解除查封、撤销执行。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因执行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人。例如,债权人就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撤销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与被执行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没有受到执行行为影响的人,就不能申请解除查封、撤销执行。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手续不合法。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解除查封、撤销执行的申请时,需要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如果申请人逾期不补充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另外,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