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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查封晓辉果蔬
时间:2024-07-29

栖霞法院查封晓辉果蔬

近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晓辉果蔬经营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该经营部位于XX街道XX市场的经营场所及店内所有物品,包括水果、蔬菜、货架、冷藏柜等,以保障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据悉,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晓辉果蔬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原本是生意伙伴。2022年3月,双方签订了《果蔬供货合同》,约定由王某向张某供应苹果、香蕉、梨等水果,总价值12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向张某交付了第一批货物,价值40万元。然而,张某在收到货物后,却以市场行情变化、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并拒绝接收剩余的货物。

王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后,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栖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支付王某货款4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王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张某依然拒不履行义务,且下落不明。法院经调查发现,张某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晓辉果蔬经营部仍在正常营业。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栖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对晓辉果蔬经营部采取查封措施。执行当日,法院执行干警冒着严寒,来到晓辉果蔬经营部,对现场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张贴了封条,禁止任何人转移、隐匿、变卖查封财产。

此次行动,是栖霞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法院打击拒执、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针对此次事件,法律界人士表示,法院对晓辉果蔬经营部采取查封措施,是依法进行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三)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下落不明,法院对其名下经营的晓辉果蔬经营部采取查封措施,是合法合理的。

同时,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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