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资产可否申请变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保障债权实现,通常会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房产等资产是最为常见的。资产被冻结后,无疑会对被申请人正常生活和经营造成一定影响。鉴于此,实践中被申请人往往会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申请变更冻结措施。那么,法院冻结资产后,被申请人可否申请变更?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 如何申请变更?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此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院冻结资产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冻结作为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部法律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保全标的物系讼争中的财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申请人依照生效判决实现债权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
二、法院冻结资产后可否申请变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资产后,被申请人是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变化及实际需要,向法院申请变更冻结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认为其财产权遭受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冻结措施,以减轻因财产被冻结而对其生活、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法院冻结资产后可在哪些情况下申请变更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冻结资产后,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二)申请人撤回诉讼请求或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冻结。
(三)被申请人提供了足以替代被冻结财产的担保,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冻结。
(四)冻结的财产与案件无关或超出诉讼请求,法院应解除对超出部分的财产冻结。
(五)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期或法院未延长冻结期限。
(六)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四、如何申请变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变更财产冻结措施的,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的事项包括: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三)申请变更财产冻结的理由;
(四)变更后的财产冻结方案;
(五)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全的,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变更财产冻结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法院冻结资产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常见司法措施。被申请人如认为法院冻结的财产对其生活、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依据自身情况,依法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冻结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