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院查封石油房产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本院已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查封(冻结)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红旗路168号及170号内归被告中国石油中原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所有的下列房地产,现公告如下:
一、房屋坐落:郑州市惠济区红旗路168号 房屋用途:商住综合楼 房屋建筑面积:约44,000平方米 土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
二、房屋坐落:郑州市惠济区红旗路170号 房屋用途:商住综合楼 房屋建筑面积:约46,000平方米 土地面积:约14,000平方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转移、变更、隐匿以上查封(冻结)的房地产,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有查封(冻结)房地产权属异议者,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效权属证明到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本院将组织有关当事人一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裁定。
本公告已张贴于查封(冻结)房地产公告专栏,并在本院网站、媒体上公告。特此公告。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执行人员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制发《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并张贴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场所或者在公告栏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