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中财产移转的认定及处置
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旨在为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而在司法实践中,财产移转作为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常见手段,对申请人实现债权构成严重威胁。如何认定诉讼保全中的财产移转,并对移转财产进行有效处置,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
一、诉讼保全中财产移转的认定
财产移转,是指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的法律行为。在诉讼保全语境下,财产移转则是指被申请人在诉讼保全查封、冻结后,将被保全财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认定财产移转,需重点把握以下方面:
(一)财产移转的范围
财产移转不仅包括所有权的转移,还包括其他财产权利的转移,例如:1. 用益物权的设定,如将查封的房屋设定为抵押;2. 担保物权的设定,如将冻结的银行存款作为质押;3. 租赁权的设定,如将查封的机器设备出租给他人;4. 信托的设立,如将冻结的股权设立信托等。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准确判断财产权利的类型和转移方式,避免遗漏。
(二)财产移转的主体
财产移转的主体包括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人既可以是被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是被申请人的关联方,如近亲属、关联公司等。受让人既可以是善意第三人,也可以是恶意串通,帮助被申请人逃避债务的主体。实践中,需查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受让人取得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判断财产移转的效力。
(三)财产移转的时间
财产移转的时间是判断财产移转效力的重要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移转的时间应当在诉讼保全查封、冻结之后。对于在诉讼保全之前发生的财产移转,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故意将财产移转的时间提前至诉讼保全之前的“逃废债”行为,对此,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财产移转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目的,防止被申请人利用时间差恶意逃债。
二、诉讼保全中财产移转的处置
针对诉讼保全中的财产移转行为,可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财产赠与他人、将共有财产份额赠与共同共有人以外的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其财产减少,无法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被执行人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恶意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因此,当财产受让人系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取得财产时,法院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移转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二)撤销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一方为逃避债务,恶意进行虚假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交易。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为逃避债务,恶意将财产无偿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财产移转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当财产移转行为发生后,如果移转财产尚未处置,且符合诉讼保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对移转财产采取续封、追加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进一步转移或隐匿,保障将来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
三、结语
诉讼保全中的财产移转问题,实质上是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法院应当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财产移转的真实情况,并根据具体案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有效制止被申请人的逃避行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