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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解除了吗
时间:2024-07-27

**查封扣押解除了吗?**

查封和扣押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措施,对被采取措施的人员或财产的处置权利和使用权限会产生重大影响。一旦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往往需要急切了解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在收集、固定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再需要的时候解除。这是司法机关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则性依据。

解除查封扣押的具体情形包括:

收集、固定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 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

其中,"收集、固定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是常见的解除查封扣押情形。当侦查机关认为查封扣押的财产与案件的侦查没有关联性,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手段收集、固定了相关的证据,就不再需要通过查封扣押措施来实现收集证据的目的。此时,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再用于犯罪活动或者不需要继续收集、固定证据,即属于不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查封扣押措施已经对被采取措施的人员或财产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时,才属于不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也是解除查封扣押的重要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查封扣押。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必须符合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否则不能获得支持。

当事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时,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证明查封扣押目的已经达到的证据材料(如证据收集笔录、鉴定报告等) 证明不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犯罪事实等) 其他可以证明解除查封扣押的材料

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全面审查证据,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因侦查活动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或者其他场所进行搜查的,可以先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先行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该规定明确,先行查封或者扣押的场所,应当在6个月以内解除查封或者扣押;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至12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与行政执法中的查封扣押有区别。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是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者其他物品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收集、固定证据,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行政执法中的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因此,解除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与解除行政执法中的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查封扣押解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当收集、固定证据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时,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也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在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查封扣押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再需要继续查封扣押。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超过法定时限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对于查封扣押的解除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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