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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除保全规定
时间:2024-07-27

司法解除保全规定

**引言**

司法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控制,以保证在诉讼中或执行判决、裁定时能够实现债权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保全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解除保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健全司法解除保全制度,有效保障被保全财产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解除保全的条件**

根据《规定》,解除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已不存在保全必要。 债务人已履行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确有其他解除保全理由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解除保全的申请**

申请解除保全的主体包括:

债务人或其近亲属。 人民法院依职权。 其他利害关系人。

申请解除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解除保全申请书。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证明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

**解除保全的程序**

《规定》规定了解除保全的具体程序: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对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对不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裁定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并协助恢复被保全财产的正常状态。

**解除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裁定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执行,主要包括:

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释放被扣押的财产。 撤销禁止处分的措施。

执行人员应当在解除保全裁定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并制作执行笔录。

**解除保全后的救济**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裁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特殊情况的处理**

《规定》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债务人逃逸或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保全。 **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低于债权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转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当事人原因导致无法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

**附则**

《规定》的附则主要对《规定》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结语**

《司法解除保全规定》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司法保全制度,保障了被保全财产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该《规定》明确了解除保全的条件、申请、程序、执行和救济,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规范司法保全的解除,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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