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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冻结拆迁款的比例
时间:2024-07-26

上海法院冻结拆迁款的比例

拆迁是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居民的房屋实施征收、拆除、补偿和安置的政策与活动。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最关心的无外乎拆迁过程中自有房产的补偿问题。由于拆迁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房屋产权的变更、巨额资金的流转等内容,因此,法院在裁定或执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时,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会对被拆迁人的拆迁款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拆迁款的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已移交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冻结。

该规定虽未对冻结比例做出具体规定,但从其立法目的和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法院通常会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全部予以冻结。

冻结拆迁款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冻结的应当是“拆迁补偿款”。拆迁补偿款包括:

房屋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 搬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 其他补偿费和补助费

冻结拆迁款的期限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冻结”。也就是说,冻结拆迁款是执行法院的一项持续性措施,而非一次性措施。因此,冻结拆迁款的期限一般持续至执行程序终结或被执行人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止。

冻结拆迁款的后果

法院冻结拆迁补偿款后,对被执行人产生以下后果:

被执行人不得擅自支配、转让或处分冻结的拆迁补偿款 被执行人不得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执行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刑事责任

冻结拆迁款的解除

被执行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拆迁补偿款的冻结: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程序终结 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解除冻结的其他情形

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解除冻结申请书。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解除冻结的,执行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有关机构。

争议解决

在实践中,关于法院冻结拆迁款的比例、范围、期限、后果和解除等方面经常发生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申请复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再审 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

当事人选择何种途径解决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获得专业意见和指导。

案例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687号民事判决书是一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该案中,被上诉人因房屋被征收与征收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征收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房屋补偿款、周转补偿款、搬迁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征收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上诉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征收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了冻结。征收人认为,由于自己已将拆迁补偿款足额支付给被上诉人,执行法院冻结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当,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征收人已将拆迁补偿款足额支付给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未申请执行其他款项,遂裁定解除对拆迁补偿款的冻结。

上述案例表明,法院是否冻结拆迁款,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拆迁补偿款的冻结。

综上所述,上海法院冻结拆迁款的比例、范围、期限、后果和解除等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当事人如对法院冻结拆迁款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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