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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不得查封冻结
时间:2024-07-26

法院不得查封冻结

导言

查封、冻结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重要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在实践中,法院滥用查封、冻结权力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有鉴于此,亟需明确法院不得查封、冻结的范围,为司法权力的行使划定界限。

不得查封、冻结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107条之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查封、冻结:

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衣物、住房、用具等财产; 执行法官认为不宜查封、冻结的财产; 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享有优先权的财产; 国有、集体财产; li>依照《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发放专利证书,注册商标的财产权利。

不得查封、冻结的司法解释范围

除了法定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得查封、冻结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第3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查封、冻结:

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部分;专利申请权、商标申请权等未经注册的知识产权;生产资料两千元以下的生产资料;符合国家政策的扶贫款、救济款、救灾款、抚恤款、保险理赔款;用于普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奇瑞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特定企业不得查封、冻结规定)。

不得查封、冻结的法院解释范围

基层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时,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不得查封、冻结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例如,有的法院规定不得查封、冻结农民为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留下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有的法院规定对高科技企业的科研设备、精密仪器等,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量不予查封、冻结。

法院查封、冻结权力的审查和救济

为了防止法院滥用查封、冻结权力,侵害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法院查封、冻结权力的审查和救济。

一是审查程序。法院在查封、冻结财产前,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未经审查核实或者未听取被申请人意见的,不得查封、冻结财产。

二是异议处理。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人认为查封、冻结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裁定,对于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对于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三是复议和申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异议审查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复议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结语

法院不得查封、冻结的范围是司法权力的重要边界。明确法院不得查封、冻结的范围,将有效防止法院滥用查封、冻结权力的现象,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法院查封、冻结权力的审查和监督,为公正司法、建设法治社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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