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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需要结案吗法院
时间:2024-07-26
## 财产保全需要结案吗法院? ###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以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财产保全的实施需要法院的参与,但关于是否需要结案时法院才能解除财产保全,却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案例研究,探讨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法院结案才能解除。 ###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金融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审查和裁定。" ### 司法实践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法院结案后才能解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支持法院结案才能解除观点** 持该观点的学者和法官认为,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效力仅限于诉讼期间。一旦诉讼终结,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控制权即告解除,否则将侵犯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因此,他们主张只有当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最终裁决或调解书生效后,才应解除财产保全。 **反对法院结案才能解除观点** 持该观点的学者和法官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诉讼终结并不意味着当事人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亦不意味着被申请人的恶意行为已经不存在。如果法院在诉讼结束后立即解除财产保全,则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继续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使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因此,他们主张财产保全应在不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继续维持,直至当事人间的纠纷得到实际解决。 ### 案例分析 **案例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7927号民事判决书** 在该案中,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部分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债务和利息。申请人遂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但法院未予准许。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尚未完全履行,且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再次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为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仍有必要继续维持。该案例反映了法院支持财产保全持续至当事人纠纷实际解决的观点。 **案例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 在该案中,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后经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委托中介公司对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中介公司服务费后,尚有余额。申请人遂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并请求将拍卖所得余额交其支配。被申请人则主张,尚未对判决确定的债务全部清偿,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认为,判决确定后,被申请人已丧失了对查封房产的处分权,而拍卖所得余额仍属于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属于正当权利,无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且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该案例反映了法院否认财产保全持续至当事人纠纷实际解决的观点。 ### 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法院结案后才能解除,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法院结案后才能解除的观点,也有反对法院结案后才能解除的观点。不同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也持不同的态度。 作者认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 诉讼终结,且被申请人已实际履行或已明确表示将按照判决或调解书履行其义务。 * 诉讼终结,但当事人间虽未实际履行完毕,但被申请人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已具备履行能力且不存在恶意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的风险。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继续维持财产保全: * 诉讼终结,但当事人间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且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变卖或损毁财产的风险。 * 诉讼终结,但当事人间争议尚未得到完全解决,如仍在执行程序中。 同时,为解决财产保全解除与否问题,建议修正《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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