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地域跨度的扩大,异地财产保全的需求日益增加。为了规范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之间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保全事项而进行的委托。
二、委托与受托
(一)委托法院是指受理案件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受托法院是指被委托进行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受托法院原则上是被请求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三)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存在级别管辖关系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令下级法院作为受托法院。
三、 委托程序
(一)申请与审查。当事人申请异地财产保全的,应当向委托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以及与本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委托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及时移送受托法院。
(二)执行与协助。委托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查询或者查询结果不完整的,委托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状况。 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材料后,应当在二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执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委托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过程中,受托法院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
(三)异议与复议。当事人对委托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或者受托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法院提出异议。委托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委托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
四、 委托期限
(一)委托法院异地财产保全的期限,由委托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委托法院应当重新作出裁定。
(三)案件审结后,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委托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执行法院。
五、 责任
(一)委托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保全申请,正确制作委托材料,并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负责,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受托法院有权拒绝。
(二)受托法院应当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及时性负责。因受托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 其他
(一)当事人申请异地财产保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
(二)因执行异地财产保全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等必要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