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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时间:2024-07-25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将来无法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而依当事人的申请和担保,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解除是指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或终止。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 当事人申请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法定条件包括:

申请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和数额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损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已提供了合适的担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归申请人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的。

2. 保全申请被依法驳回或者裁定撤销

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驳回;或者在财产保全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被驳回或撤销的,财产保全措施自然解除。

3.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可以向法院撤回申请。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准许,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4. 法院依职权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已经终结,且没有在诉讼中对财产保全进行处理的; 被申请人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撤销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的; 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维持财产保全的。

5. 异议成立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提出的异议成立,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解除。

6. 执行期届满

财产保全的执行期届满,且申请人未申请续保或者法院未准许续保的,财产保全解除。执行期届满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7. 执行标的物消灭或者丧失处分权

执行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归当事人原因灭失或者丧失处分权的,财产保全解除。

8.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原因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情形导致财产保全解除,如申请人放弃担保权、被申请人同时提供另一种形式的担保、法院撤销保全措施等。

财产保全解除后,申请人负有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人身或财产安全面临危险的; 申请人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归申请人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的; 有其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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