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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法院冻结账户图片
时间:2024-07-23

**南宁市法院冻结账户图片**

南宁市法院在执行中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保全措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各被执行人应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南宁市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冻结银行账户的保全图片,南宁市法院官网并未公布相关图片,执行当事人可凭《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申请复印相应冻结图片。

**一、申请冻结账户**

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执行书; 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户名); 有关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冻结账户执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冻结账户后,执行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冻结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并通知相关银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银行收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执行法院出具冻结证明。 执行法院收到冻结证明后,在执行文书上记明冻结情况,并通知当事人。

**三、冻结账户的期限**

冻结账户的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在冻结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续冻。续冻的期限,由执行法院决定,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冻结解除**

执行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 执行法院认为不应继续冻结的。

执行法院解除冻结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和相关银行。

**五、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法定义务,转移或者隐匿被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冻结账户的,或者被执行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案外人账户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执行法院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冻结账户不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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