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冻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银行卡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folgenden:
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对判决的履行有重大影响的;第229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执行。
第23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的数额,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刑事诉讼法
第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取保候审人在逃的,可以发布通缉令,并冻结、扣押其个人、单位依法应当退赔的赃款赃物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保全措施:
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遇到妨碍; 为了防止刑事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没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没收、追缴的财产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证依法处理。对于不能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决定其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47条规定,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冻结存款证明和交易记录等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院冻结银行卡的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卡的程序一般为: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并决定是否采用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银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卡; 银行接到人民法院的冻结裁定后,应当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卡,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冻结情况; 人民法院解除冻结措施后,银行应当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卡的冻结; 人民法院对冻结银行卡的裁定有权撤销或变更。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年。人民法院对保全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法院冻结银行卡的解冻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卡后,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冻结:
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再延长;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裁定或者判决被撤销、变更、废止;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冻结的。法院冻结银行卡的异议处理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卡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被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反法院冻结银行卡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未冻结、解除冻结或者处理被冻结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影响诉讼或者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并责令其重新冻结、解除冻结或者处理被冻结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