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法院查封车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丹徒区法院依法对114辆机动车采取查封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批车辆系丹徒区法院在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中依法查封的。目前,已全部移交丹徒区人民检察院统一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依法处置变价,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被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查封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从而防止其擅自处分、转让和转移财产的行为,以确保执行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丹徒区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当事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充分运用查封措施,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有效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同时,丹徒区法院积极探索查封措施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拓宽查封财产的范围,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此次法院对114辆机动车依法查封,是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有力震慑,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丹徒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执行,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丹徒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海涛表示,查封财产是保障胜诉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丹徒区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质”与“效”双提升。
查封车辆明细
1、查封对象:江苏A62938号普通摩托车
2、查封申请人:李国平
3、查封标的价值:1000元
4、查封对象:江苏E66450号普通摩托车
5、查封申请人:吕翠花
6、查封标的价值:1500元
7、查封对象:江苏CF3595号普通摩托车
8、查封申请人:张志远
9、查封标的价值:2000元
10、查封对象:江苏E01714号普通摩托车
11、查封申请人:张卫
12、查封标的价值:2500元
13、查封对象:江苏D55787号普通摩托车
14、查封申请人:田学民
15、查封标的价值:3000元
16、查封对象:江苏F57290号普通摩托车
17、查封申请人:李富贵
18、查封标的价值:3500元
19、查封对象:江苏AD0854号小型轿车
20、查封申请人:李玉民
21、查封标的价值:5000元
22、查封对象:江苏D26398号普通摩托车
23、查封申请人:孙海英
24、查封标的价值:1000元
25、查封对象:江苏D22145号普通摩托车
26、查封申请人:王红珍
27、查封标的价值:1500元
28、查封对象:江苏D78856号普通摩托车
29、查封申请人:李秀华
30、查封标的价值:2000元
31、查封对象:江苏F51386号小型轿车
32、查封申请人:陈小华
33、查封标的价值:2500元
34、查封对象:江苏A27375号普通摩托车
35、查封申请人:吕为民
36、查封标的价值:3000元
37、查封对象:江苏D70142号普通摩托车
38、查封申请人:王斌
39、查封标的价值:3500元
40、查封对象:江苏D79413号普通摩托车
41、查封申请人:李国军
42、查封标的价值:5000元
43、查封对象:江苏D33283号普通摩托车
44、查封申请人:陈萍
45、查封标的价值:1000元
46、查封对象:江苏D53286号普通摩托车
47、查封申请人:朱小丽
48、查封标的价值:1500元
49、查封对象:江苏D47836号普通摩托车
50、查封申请人:张小华
51、查封标的价值:2000元
52、查封对象:江苏D43728号普通摩托车
53、查封申请人:郑志明
54、查封标的价值:2500元
55、查封对象:江苏D97785号普通摩托车
56、查封申请人:金彩霞
57、查封标的价值:3000元
58、查封对象:江苏F57247号普通摩托车
59、查封申请人:朱勤民
60、查封标的价值:3500元
61、查封对象:江苏F76371号小型轿车
62、查封申请人:陈大华
63、查封标的价值:5000元
64、查封对象:江苏D63169号普通摩托车
65、查封申请人:沈晓玲
66、查封标的价值:1000元
67、查封对象:江苏D84321号普通摩托车
68、查封申请人:朱祥生
69、查封标的价值:1500元
70、查封对象:江苏D47222号普通摩托车
71、查封申请人:赵春兰
72、查封标的价值:2000元
73、查封对象:江苏F17954号小型轿车
74、查封申请人:李国林
75、查封标的价值:2500元
76、查封对象:江苏D97799号普通摩托车
77、查封申请人:宋永军
78、查封标的价值: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