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定解除查封
时间:2024-07-23
监督执纪工作规定解除查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监督,规范纪律审查工作程序,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现对《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中有关查封解除规定进行调整,现重新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一、查封解除的条件
查封解除应具备以下条件:
纪律审查已终结,且经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审议后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的; 纪律审查已终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纪律审查期间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经省级以上纪委审议决定解除留置措施的; 纪律审查期间不存在犯罪嫌疑,决定对被调查人采取其他方式调查的; 纪律审查机关认为有其他正当理由依法解除查封的。二、查封解除的程序
对于符合解除查封条件的,纪律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做出解除查封的决定。解除查封的程序如下:
纪律审查机关提出解除查封建议; 纪委审议决定是否解除查封; 向被调查人送达解除查封决定书; 解除相关查封措施,恢复被调查人的财产处分权。三、查封解除后加强对被调查人的监督
解除查封后,纪律审查机关仍需加强对被调查人的监督,防止其隐匿、转移或变卖其财产。监督方式包括:
通过谈话、电话、上门走访等方式,及时了解被调查人的思想动态和活动轨迹; 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系统等方式,及时掌握被调查人的财产变化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继续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如限制出境、禁止会见特定人员等。四、民事诉讼和执行期间的查封解除
在民事诉讼或者执行期间,被调查人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的,纪律审查机关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请求,依法做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
在解除查封的整个过程中,纪律审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解除查封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对解除查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纪律审查机关应当做好解除查封后的跟踪监督工作,确保被调查人不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其财产等情况; 纪律审查机关应当对解除查封情况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