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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裁定能上诉吗
时间:2024-07-22

解除保全裁定能上诉吗?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担保制度,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当事人逃避判决的执行,从而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然而,财产保全毕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它本身并不是案件审判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对保全裁定寻求救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表明,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上诉。那么,解除保全的裁定是否也适用该条规定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解除保全裁定的类型

解除保全裁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解除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裁定。根据解除保全的原因,可以将解除保全的裁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或者提供担保的解除保全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保全申请;不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

2.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在诉讼中没有提出实体权利请求的;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5.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6.采取保全措施不适当的。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申请人应当撤回保全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保全。此外,被申请人也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保全。

(二)因诉讼终结而作出的解除保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诉讼终结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应当裁定解除或者撤销。”

根据该条规定,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对案件是否需要解除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应当裁定解除。

(三)因其他情形作出的解除保全裁定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因为其他一些情形,法院会依法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例如:

1.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的;

2.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足以阻止执行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等等。

二、解除保全裁定能否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从该条规定来看,法律仅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可以申请复议,但对解除保全裁定能否上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解除保全裁定可以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驳回起诉的;(二)认定管辖权的;(三)关于回避的;(四)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六)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七)对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申请,不予执行的;(八)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解除保全裁定实质上是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不予支持的裁定,应当属于上述第八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的情形,因此是可以上诉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保全裁定不能上诉。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仅仅规定了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而对于解除保全的裁定,法律条文中并未提及。如果法律有意赋予当事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上诉的权利,应当在该条中明确规定,否则,在解释上应当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认定当事人不能对解除保全裁定提起上诉。

2、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是因为财产保全本身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很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为了及时制止错误的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法律才规定对保全裁定可以申请复议。而解除保全裁定的目的在于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一种状态,如果允许对解除保全裁定提起上诉,势必会延缓解除保全的时间,不利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与设立解除保全制度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也不应当赋予当事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上诉的权利。

3、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解除保全裁定提起上诉,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浪费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除保全裁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只能申请复议。

三、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的其他救济途径

对于解除保全裁定,虽然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但是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寻求救济:

(一)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无论是对于保全裁定,还是对于解除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如果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都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二)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保全裁定是错误的,并且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复议的同时,或者复议被驳回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解除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关于解除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裁定。对于解除保全裁定,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只能申请复议。如果因为法院作出的解除保全裁定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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