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单位地址)/(住所地)。
**被申请人:**(法院名称)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所有的位于(详细地址及房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等)的不动产/其他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因(案由)一案,诉至贵院,案号为( )。贵院已于(日期)作出(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并于(日期)生效。现该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涉及申请人财产。
贵院于(日期)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所有的/所有的位于(详细地址及房产信息)的不动产/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现该案已审结,且( )/根据( ),申请人特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为便于贵院及时解除查封,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 生效证明/其他证明判决、裁定已经履行的材料;
3.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4.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司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 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申请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因执行完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第三人因执行行为取得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九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等案件,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而申请人不同意分期给付的;\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标的物系被执行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一)终结执行的;\ (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撤销申请,且和解协议内容已经履行的;\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经被执行人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予解除的。
**申请人现案已胜诉,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查封的条件。故,特此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解除对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
此致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