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也会被法院冻结吗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主要包括外资商业银行、分行、外资金融公司等。这些机构虽然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但其注册资本、主要资产和经营管理都受其母行控制,不受我国法律管辖。因此,如何处理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资产的冻结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法院对中资银行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和债券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被申请执行人到期债务或者停止办理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转账业务,必要时可以责令金融机构将被申请执行人账户内的资金划拨到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实践中,法院经常对中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汇款采取冻结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外资银行冻结
对于外资银行,由于其受母行控制和管理,是否可以对其账户内资金采取冻结措施存在争议。
一、禁止冻结说
部分学者认为,外资银行不受我国法律管辖,因此不能将其账户内资金冻结。他们依据《国际司法协助协定》等国际公约和我国加入的《关于解决与国外仲裁涉及的外国法令和法规的承认与执行公约(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认为我国法院对外国银行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违反了我国的国际义务。
二、支持冻结说
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适用的金融机构并未区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因此外资银行也应适用我国关于银行账户冻结的规定。他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赋予法院对"妨碍诉讼活动,或者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情形的"被申请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该规定没有排除外资银行。因此,当外资银行账户内资金构成被冻结财产时,我国法院有权将其冻结。
三、法院审判实践
实践中,法院倾向于支持外资银行可以被冻结的观点。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一中民七(保)第1161号案件中裁定冻结外资银行账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一中民商四(保)第82号案件裁定对多家外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外资银行被冻结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其财产,妨碍执行的情形;
3. 申请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请求的范围;
4.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外资银行账户被冻结,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5. 外资银行账户内资金属于被冻结财产;
6. 执行外国判决、裁决或仲裁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冻结外资银行账户的程序
申请冻结外资银行账户分以下步骤:
1.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冻结条件;
2.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采取冻结措施;
3. 法院决定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向外资银行送达冻结令,要求外资银行对指定账户内资金进行冻结;
4. 申请人提供担保;
5. 外资银行执行冻结令,暂停支付被冻结账户内资金。
冻结外资银行账户的法律效果
外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外资银行不得对该账户内资金进行任何处理,包括转账、划拨、支付等。被冻结资金原则上不得被扣划或执行。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冻结财产是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的;
2. 执行外国判决、裁决或仲裁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的;
3. 经申请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有证据证明冻结财产不足以执行,需要附加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冻结外资银行账户
外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解除冻结的条件包括:
1. 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的;
2. 申请执行的人撤回申请的;
3. 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申请人可以向冻结令的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决定是否解除冻结。
结语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外资银行账户冻结的案件逐渐增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如何平衡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与保护外资银行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维护我国的金融秩序,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