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函范文
(案号:[填写案号])
致:[人民法院全称/仲裁委员会全称]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全称],住所地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以下简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全称],住所地 [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职务],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人]”)
关于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措施类型]的财产保全的函
[申请人/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因[案件类型]纠纷一案,贵院/贵会于[日期]作出([文号])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裁定/裁决[具体内容]。
(以下情况任选一种,并删除括号及其他未选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日期]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协议主要内容]。[被申请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需附和解协议复印件)
(二)[被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方式及金额],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附担保情况证明材料)
(三)贵院/贵会裁定/裁决[被申请人] [具体内容],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需附裁定书/裁决书复印件)
(四) 贵院/贵会作出的([文号])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且已得到履行,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需附裁定书/裁决书复印件及已履行证明)
(五)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类型]的财产保全申请。(需说明撤回理由)
(六)其他情况:[写明其他导致无需继续财产保全的情况及相关事实]。(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具体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类型],即[写明具体请求]。
请贵院/贵会及时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以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落款单位/个人签章]
[日期]
附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