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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规定
时间:2024-07-21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规定

## 一、引言

查封、扣押、冻结是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常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及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限制其所有权人处分权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确保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审理周期的限制以及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初始查封期限届满后,可能需要对查封期限进行续延,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为此,我国制定了《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规定》,为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提供了法律依据。

## 二、《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规定》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民法院续行查封做出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

**(一)续行查封的条件**

1. 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2. 初始查封期限届满。

3. 需要继续查封的理由依然存在,即不排除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有毁损财产的可能,以致将来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4. 申请续行查封的主体为申请人,即最初申请查封的一方当事人。

**(二)续行查封的期限**

续行查封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续行查封的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初始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并说明需要续行查封的理由。

2.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作出续行查封的裁定;认为不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3. 执行:续行查封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

**(四)续行查封的效力**

1. 续行查封后,对被查封财产的限制措施继续有效。

2. 续行查封的效力,自初始查封之日起连续计算。

## 三、 续行查封的实务操作

**(一) 申请续行查封的注意事项**

1. 主动申请:申请人在初始查封期限届满前,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避免因逾期未申请导致查封失效,影响案件的顺利进行。

2. 说明理由:申请书中应当说明需要续行查封的具体理由,包括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以及相关证据,以增加申请的成功率。

3. 补充担保: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担保,以弥补因续行查封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审查续行查封申请的要点**

1. 审查申请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期限以及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审查续行查封的必要性: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可能性,以及是否会影响到将来判决的执行。

3. 注重比例原则:在保障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度查封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续行查封裁定的送达**

法院应当及时将续行查封裁定送达当事人以及相关单位,如被查封财产的登记机构、开户银行等,以确保续行查封措施的有效执行。

## 四、结语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慎地行使续行查封的权力,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程序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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