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管辖权法院能否财产保全
在跨境诉讼日益频繁的今天,诉讼一方当事人经常会向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期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控制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这类申请给法院带来管辖权的困境:受理申请意味着承认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而拒绝申请又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公平。
本文将探讨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问题。首先,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当性。其次,文章将结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比较分析不同法域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最后,文章将对无管辖权法院能否财产保全这一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一、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当性
对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支持者认为,财产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并非对实体争议的解决,因此,无管辖权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反对者则认为,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对被申请人产生实体上的影响,如果允许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损害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诉讼利益。
从正当性角度分析,无管辖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首先,财产保全具有程序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并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认定。其次,财产保全具有独立性,其可以独立于实体诉讼程序之外进行。因此,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必然意味着其对实体案件具有管辖权。
当然,允许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可能存在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恶意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情况。此外,如果无管辖权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最终被有管辖权法院撤销,将可能导致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无管辖权法院能否财产保全的规定
世界各国对于无管辖权法院能否财产保全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 明确允许
有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即使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4条规定:“联邦法院可以根据各州法律,采取该州法院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措施和强制执行程序。” 这意味着,即使联邦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也可以根据州法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 明确禁止
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无管辖权法院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703条规定:“法院对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得因声请或依职权,为保全债权人之权利所必要之处分。”由此可见,日本法律仅允许有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 未作明确规定
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是由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规则。例如,英国目前的做法是,当事人可以向无管辖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是否存在其他更合适的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紧迫性、以及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等。
三、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仅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财产保全作为一项独立的程序,无管辖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157号案中指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向案外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有管辖权”。
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如果允许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存在管辖权混乱和程序滥用的风险,因此,原则上应当由有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345号案中指出,“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应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四、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时明确规定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细化相关条件和程序。具体建议如下:
(一) 明确无管辖权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明确即使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 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建议对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例如: 1)必须有证据证明案件具有跨境因素; 2)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财产可能灭失或难以执行的情况;3)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弥补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三) 完善相关程序
建议完善无管辖权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规定,例如: 1)明确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 2)规定财产保全裁定的送达方式; 3)明确财产保全的期限和续保程序; 4)明确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后的救济途径。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诉讼日益增多,无管辖权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我国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无管辖权法院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