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复函**
**一、查封复函的概念**
查封复函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查封执行中,提出的请示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查封执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法律效力。
**二、查封复函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的查封复函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关于查封范围的复函 关于查封程序的复函 关于查封异议的复函 li>关于查封执行期限的复函**三、查封复函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查封复函在法律上具有以下效力:
指导性效力:查封复函对下级法院在查封执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具有法律指导作用的意见。 裁判性效力:查封复函对查封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裁判效力。**四、查封复函的申请**
对下级法院在查封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复函申请。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主体:下级法院。 申请内容:查封执行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申请材料: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证据等材料。**五、查封复函的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对查封复函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受理查封复函申请后,由相关业务庭审查并提出意见,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定后作出复函。
**六、查封复函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查封复函下发后,下级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七、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查封复函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份具有代表性的查封复函,对查封执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和指导,对规范查封执行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以下列举部分典型案例:
1、关于“不动产共同共有权证”是否属于查封范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动产共同共有权证是否属于查封范围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不动产共同共有权证”不属于不动产本身,不应作为查封范围。
2、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是否属于查封范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是否属于查封范围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权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查封范围。
3、关于“被执行人工资能否执行”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执行人工资能否执行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工资属于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收入,法院应当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工资的执行,但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其工资。
4、关于“执行程序中异议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程序中异议处理的复函》中明确了执行异议处理的程序和原则,规定当事人对查封财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异议裁定书应当载明裁定根据、裁定理由和救济途径。
以上查封复函仅是部分典型案例,不具有穷尽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查封复函中对查封执行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为下级法院规范查封执行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
**八、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查封复函是规范查封执行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解释。通过对查封执行中疑难复杂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查封复函为下级法院提供了具有指导性和裁判性效力的指导意见,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查封执行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