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院查封公告属于什么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其中查封财产就是一项常见的措施。法院在查封财产时,通常会在醒目位置张贴封条和公告,告知社会公众相关财产已被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仍然存在着一些当事人或案外人不理解、不配合法院工作的情况,甚至会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比如撕毁法院查封公告,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那么,撕毁法院查封公告属于什么行为?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 撕毁法院查封公告的性质认定
撕毁法院查封公告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性质:
(一) 一般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因为一时冲动,或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在不清楚查封公告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出于好奇、泄愤等目的撕毁查封公告,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通行,影响公共安全的;(四)阻碍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依法组织的选举的;(五)故意破坏选举秩序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撕毁查封公告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适用治安管理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认定“阻碍执行职务”需要满足“阻碍”的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妨害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正常执行行为,如果只是单纯撕毁,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再次张贴,则不宜认定为“阻碍”。
(二) 犯罪行为
如果行为人出于对抗司法、妨害司法秩序的目的,故意撕毁查封公告,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司法机关活动,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二)抢夺、损毁司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执行公务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文件、警械等的;(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举报人、控告人,以及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司法秩序,或者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伤害,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敢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2)恐吓、骚扰、纠缠、辱骂、殴打、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3)毁损、抢夺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财物,或者非法限制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的;(4)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造成恶劣影响的;(四)聚众哄闹、冲击、堵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的开庭场所的。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举报人、控告人,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人员的,依照前款第三项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三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四款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1)行为人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秩序的主观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撕毁法院查封公告的行为;(3)该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
二、 相关案例分析
为便于理解,现结合相关案例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案例一
2022年3月,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张某名下的一辆汽车进行了查封,并在车上张贴了封条和查封公告。张某发现后,心生不满,认为法院查封了他的汽车,影响了他的生活和工作,便将封条和公告撕毁。法院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会配合法院工作。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但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故法院未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二)案例二
2022年4月,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李某无视法律规定,再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决定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法院执行干警到李某家中准备将其带走时,李某拒不配合,并与其家人一同对执行干警进行辱骂、推搡,李某甚至将法院张贴的公告撕毁,并将执行干警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最终,李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撕毁法院查封公告的行为性质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区别对待,准确适用法律。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尊重、配合法院工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良好的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