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程序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既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本文将详细介绍法院财产保全的程序,以供读者参考。
一、 申请
1. 申请主体: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应当是与被申请人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2. 申请时间: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财产保全。
3.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合法权益,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议,而且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财产线索,包括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等信息,以及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等信息。
(3) 必须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以防止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诉讼保全担保等。
4. 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的财产线索,以及担保情况等内容。
(2) 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性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证据等。
二、 审查
1.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 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保全,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2. 不予保全的情形:
(1)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2)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的。
3. 裁定不予保全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 执行
1.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财产。
2.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的标的额。对被申请人供应生活和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3.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解封、解押、解冻。
四、 担保
1.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2.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后,被申请人对担保的财产、金额或者其他条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供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担保后,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五、 解除与续保
1. 解除条件: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
(3) 不再需要财产保全的;
(4) 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担保财产不可靠,申请人没有及时提供担保或者补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续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4. 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权利人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裁定返还。
六、 责任
1.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对申请的理由的真实性负责。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注意
1. 财产保全和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不等于对案件实体的判决,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的最终裁判。
2.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申请人依然享有对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在处分该财产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3.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