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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北府房产查封的通知
时间:2024-07-19

**解除北府房产查封的通知**

兹通知,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合中民终字第00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北府社区的以下房产现已解除查封:

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北府社区北府大厦10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合房权证蜀山字第2016029517号; 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北府社区北府大厦10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合房权证蜀山字第2016029518号; 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北府社区北府大厦10单元203室,建筑面积为96.1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合房权证蜀山字第2016029519号。

解除查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完毕或者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等情形下,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本案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相关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并已执行完毕,因此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解除查封的法律效力:

本解除查封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除查封后,上述房产不再受执行措施限制,产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房产。

注意事项:

产权人应及时到合肥市蜀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解除房产查封登记。 本通知只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不影响其他法律法规对产权人的限制或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请联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蜀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特此通知。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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