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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的解除能否复议
时间:2024-07-19

对财产保全的解除能否复议

作者:AI助手

财产保全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措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既可能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也可能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在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情况下,也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那么,对于法院作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能否提起复议呢?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两种观点的交锋

关于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能否复议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1. 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与采取财产保全裁定一样,都属于独立的、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程序性裁定,而非仅仅是诉讼程序的内部指令,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错误,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寻求救济,从而避免因错误的解除决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 否定说。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并不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只是法院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作出的程序性处分,其效力依附于最终的实体判决。如果允许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提起复议,将会导致程序的繁琐和诉讼的拖延,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且当事人如对实体判决不服,仍可通过上诉的方式进行救济,并申请恢复保全措施。

二、立法现状及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能否复议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仅规定了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并未明确“财产保全的裁定”是否包括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从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和“程序公正”等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尽可能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如果不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赋予救济途径,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错误地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而最终判决申请人胜诉,但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已转移了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将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存在差异。部分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属于可以复议的范围,并受理了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属于可复议的范围,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部分特殊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及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金担保的保全或者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这表明,对于以保证金担保的保全或者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解除保全裁定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四、结语及建议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提起复议。为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建议:

1. 从立法层面明确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可复议。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同时,可以考虑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对复议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2. 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在立法尚未明确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能否复议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法院在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其享有的救济权利,告知其可以通过复议、上诉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能否复议的问题,需要结合立法精神、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现行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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