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人财产线索法院核实: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既可以有效保障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被保全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的核实,是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财产线索核实的主体
财产线索核实的主体主要有:法院、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被申请人的执行代理人。其中法院是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主动调查核实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申请人应当全面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核实;并有权申请法院审查有关机关是否执行财产保全协助调查义务,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和有效。
二、财产线索核实的范围
财产线索核实范围包括被保全人的所有可供执行财产,主要有以下种类:1.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商铺;2.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存货等;3.权利性财产:如债权、股权、商标权;4.其他财产: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如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
三、财产线索核实的方式
1. 查询系统
法院可以利用国家建立的统一的征信系统、查询平台,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常见系统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
注:法院可通过法院间执行信息共享系统,查询被保全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被执行信息。
2. 查封调查
法院可以对被保全人的住所、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等场所进行查封调查,并对被保全人的财物进行扣押、冻结,以查找和控制被保全人的财产。
3. 执行协助调查
法院可以向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等有关机关发出执行协助调查令,要求其依法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4. 询问调查
法院可以传唤被保全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司法讯问,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线索和提供相关证据。
5. 调查取证
法院可以委派调查人员或者聘请专业机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暗访、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四、财产线索核实的要求
法院在核实被保全人财产线索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核查。法院应当自申请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及时开始核查,防止被保全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2. 全面核查。法院应当全面核查被保全人的所有可供执行财产,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3. 准确核查。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判断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4. 保密核查。法院应当对核查获取的被保全人财产线索严格保密,防止因泄密而导致被保全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
五、核实结果的处理
法院核实被保全人财产线索后,应当根据核实结果作出相应处理:1. 对能够确定的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应当及时保全。2. 对暂时不能确定的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应当继续调查,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3. 对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六、财产保全措施的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1. 申请人没有在申请保全后30日内起诉,或者未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担保的;2.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解除保全的其他事由;4. 执行时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立即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后续执行
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执行。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清理并移交被保全财产。法院应当及时清理被保全财产,并向执行部门移交执行处理。2.妥善处置被保全财产。执行部门应当妥善处置被保全财产,防止被保全财产因保管不善而贬值、灭失。3.规范资产评估。执行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保全财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拍卖或变卖的底价。4.公开拍卖或者变卖。执行部门应当公开拍卖或者变卖被保全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价款偿还申请人债权。
八、权利救济
申请人对法院核实被保全人财产线索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复核。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并作出裁定。对法院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被保全人对法院核实的财产线索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执行异议,并作出裁定。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被保全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典型案例
案例1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查封抵押车辆一台。法院将执行协助调查令发给被申请人的所在地车管所,车管所回复称被申请人确实登记有一台抵押车辆,但该车已于三个月前被申请人转卖给第三人。法院据此驳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遂申请法院复核,法院组织复核后认为,车管所的回复未经核实,且车管所工作人员不知情也无法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已转让车辆的证据。复核小组派人赶赴车辆所在地实地调查,发现该车仍在被申请人处使用,遂作出核实结果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已转让车辆的事实不存在。法院据此核发冻结车辆的执行令,并对该车进行查封。
案例2
申请人某个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某自然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法院发出执行协助调查令至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回复称被申请人在该行没有开户记录。申请人不服,申请法院复核,法院组织复核后发现,被申请人名下确实存在该银行的存款,系申请人提供的存款凭证编号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不符所致。法院遂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核实结果存在银行差错,被申请人确实存在银行存款的结论,并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应账户。
案例3
申请人某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某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两套。法院收到申请后,派人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申请人的房屋已转让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已取得房产证。法院据此告知申请人无法查封该房屋后,申请人不再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的核实是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实施的前提,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