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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金额法院能查封吗
时间:2024-07-18

内金额法院能查封吗

##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就包括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内保外贷业务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其项下资金性质认定以及能否被法院查封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能否被法院查封进行探讨。

## 二、内保外贷的概念及法律关系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到境外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境外银行向企业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方式。通常情况下,内保外贷业务涉及四方当事人:

1. 境内银行(担保人):为境外贷款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 境外银行(贷款人):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享有债权;

3. 境内企业(担保人):为境外贷款提供反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4. 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借款人):获得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内保外贷业务中,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和贷款合同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其中,担保合同关系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境内企业提供的反担保作为保障;贷款合同关系是指境外银行与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贷款资金由境外银行直接划转至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账户。

##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的性质

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的性质,直接关系到该笔资金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而决定了法院能否进行查封。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的性质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 (一)物权担保物权说

该观点认为,内保外贷本质上是一种以境内企业的财产为担保物,为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融资的担保方式。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获得的贷款资金,实际上是境内企业财产的变相延伸,属于境内企业的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

### (二)债权担保债权说

该观点认为,内保外贷的本质是担保,并非直接融资。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存在独立的担保合同关系,与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获得的贷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获得的贷款资金,属于其自身财产,而非境内企业的财产,法院不能进行查封。

## 四、司法实践中法院能否查封内保外贷项下资金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能否被法院查封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和判例。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积累,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认可“债权担保债权说”,即认为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属于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财产,法院不能直接查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总商申3798号民事裁定书中指出: “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内企业仅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其财产与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获得的贷款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在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境内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能直接查封境内企业的财产。”

## 五、法院不直接查封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的情形及应对措施

虽然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不直接查封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但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法院仍有可能支持债权人的查封申请:

1. 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2. 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3. 境内企业明确放弃先诉抗辩权。

为应对上述风险,建议境内企业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注意以下几点:

1. **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并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2. **与境外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约定的合法合规用途,避免资金被挪用或用于非法活动。**

3. **与境内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和免责条款,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担保限额。**

4. **加强对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控,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防范欺诈、恶意串通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5. **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寻求协商解决纠纷,避免因诉讼导致企业财产被查封。**

## 六、结语

内保外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跨境融资方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便利。但同时,企业在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资金性质认定和法院查封问题上的风险。建议企业在进行内保外贷业务前,咨询专业律师,做好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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