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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 划拨规定
时间:2024-07-18

法院冻结、划拨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及其他财产的活动,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及其他财产,必须依法进行,并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及其他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强制性措施,包括:

(一)冻结: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禁止被申请人或者案外人处分其特定财产,或者禁止特定的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财产;

(二)划拨: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存款、汇款及其他财产强制转移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或者指定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汇款及其他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冻结、划拨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必要性原则。冻结、划拨应以实现债权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得超过实现债权的范围;

(三)及时性原则。对符合冻结、划拨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四)比例性原则。冻结、划拨的数额应当与申请执行人请求的数额相适应,不得超标的冻结、划拨。

第二章 冻结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一)诉讼标的物;

(二)可以用于担保的财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冻结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冻结的财产数额、种类、存放地点等;

(二)能够证明其申请有理由的证据;

(三)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或者财产信息。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或者强制执行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做出裁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财产冻结裁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冻结的理由、期限、数额和财产清单;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产冻结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案件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计入诉讼时效。

第九条 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不符合续冻条件的,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冻结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冻结的其他情形;

(四)冻结期限届满,未续冻的。

第三章 划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执行书,载明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生效法律文书;

(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财产信息。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执行,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划拨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划拨的数额、财产清单和划拨依据;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采取划拨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出划拨指令,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以其财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认为不应当划拨的,可以在收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异议审查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符合冻结、划拨条件,冻结、划拨当事人财产的;

(二)超过冻结、划拨数额或者范围,冻结、划拨当事人财产的;

(三)不及时解除冻结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财产”,是指不动产、交通工具、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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