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期间申请法院保全财产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仲裁因其保密性、专业性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等特点被广泛地应用于解决商事纠纷。然而,仲裁程序本身受限于其程序性和体制性,不能对当事人的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恶意转移或处置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导致最终仲裁裁决无法顺利执行,严重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仲裁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仲裁庭有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国仲裁法及民事诉讼法也对仲裁保全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仲裁保全的概念及性质
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或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对该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仲裁保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措施,而非实体权利,其目的是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
二、仲裁期间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对仲裁保全制度作出了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对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方式、审查期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 (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 법률另有规定的; (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过大,明显超过其必要限度的; (三)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仲裁期间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保全是基于仲裁协议而产生的,没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
2. 必须是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仲裁程序启动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仲裁程序进行中,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
3. 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申请人应提供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以防止其滥用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必须有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必须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将会导致将来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5. 请求保全的范围需合理:保全范围应与其请求的金额或标的相适应,不得明显超过其必要限度。
四、仲裁期间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仲裁协议、财产状况证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证据等。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 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 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 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和利用财产保全制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财产损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应加强对仲裁保全案件的审查力度,严格依法审理,防止滥用保全,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