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裁定是否可提异议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为权利人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确保生效判决的实现提供了保障。而解除保全则是对诉讼保全措施的解除,以避免因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在司法实践中,解除保全裁定的性质及其救济途径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 解除保全裁定的法律性质
关于解除保全裁定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 裁定说
该观点认为,解除保全裁定与保全裁定一样,都是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特定诉讼标的做出的处理决定,属于独立的程序性裁定。其依据在于: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解除保全裁定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仅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行为进行规定。 性质认定方面,解除保全裁定与保全裁定一样,都是法院基于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符合裁定的定义。 功能作用方面,解除保全裁定旨在及时解除不当的保全措施,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保全裁定共同构成诉讼保全制度的完整体系。(二) 决定说
该观点认为,解除保全裁定是对保全裁定的变更或撤销,属于对先前裁判的补充或修正,应认定为程序性决定。其依据在于:
从属地位方面,解除保全裁定以保全裁定为前提,其效力依附于保全裁定而存在,是对保全裁定效力的变更。 效力范围方面,解除保全裁定不能独立存在,其效力仅限于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裁定的内容。 法律后果方面,解除保全裁定作出后,保全裁定部分或全部失效,体现了对先前裁判的变更或撤销。(三) 意见说
该观点认为,解除保全裁定仅是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一种处理意见,不属于裁定或决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依据在于:
申请方式方面,解除保全的申请不限于书面形式,可以口头提出,且法律未对其审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审查范围方面,法院对解除保全申请的审查仅限于形式审查,不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 法律效力方面,解除保全裁定不产生终局性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保全。笔者赞同裁定说,认为解除保全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首先,从法律条文的体系解释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未对解除保全裁定的性质进行明确界定,但将其作为与保全裁定相对应的独立程序性行为进行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将其作为独立裁判文书的意图。其次,从解除保全裁定的功能作用来看,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不当保全造成的损害,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符合裁定的本质特征。最后,将解除保全裁定认定为独立的程序性裁定,有利于当事人明确其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和统一。
二、 解除保全裁定可否提起异议
关于解除保全裁定可否提起异议,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解除保全裁定属于独立的程序性裁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上诉。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除保全裁定是对保全裁定的变更或撤销,属于程序性决定,不能单独提起上诉,只能在对保全裁定提起上诉时一并提出异议。笔者认为,解除保全裁定虽然属于程序性裁定,但鉴于其特殊性,不宜适用上诉救济途径,而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表达异议。理由如下:
(一) 上诉程序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权益
解除保全裁定通常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如果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将导致诉讼程序的 приостановление,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而解除保全裁定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对解除保全裁定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对保全裁定可以提起上诉,但并未明确规定对解除保全裁定也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将解除保全裁定与保全裁定同等对待,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三) 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救济
对于解除保全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表达异议:
复议。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请求重新审查解除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申诉。当事人认为解除保全裁定确有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请求纠正。 提起诉讼。如果解除保全裁定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三、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解除保全裁定属于程序性裁定,但不宜适用上诉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申诉或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准确把握解除保全裁定的法律性质,谨慎审查解除保全的申请,并在作出解除保全裁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确保裁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