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 法定解除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以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也可以依人民法院的职权办理。依职权办理的财产保全,简称职权保全,依当事人申请办理的财产保全,简称申请保全。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无需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 (2)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作出冻结财产以外的其他保全措施裁定的。 (3) 冻结的存款和汇款六个月内没有被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4) 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后,终结本案执行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第一种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前,可以撤回申请。当事人撤回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申请书。
(2) 人民法院受理撤回申请后,应当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第二种情形: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作出冻结财产以外的其他保全措施裁定的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六个月内,人民法院如果未作出冻结财产以外的其他保全措施裁定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由书记员将人民法院未作出冻结财产以外的其他保全措施裁定的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院长。
(2) 人民法院院长核实情况后,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第三种情形: 冻结的存款和汇款六个月内没有被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和汇款后,六个月内未被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解除冻结的程序如下:
(1) 由执行法官将冻结的存款和汇款六个月内没有被执行的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院长。
(2) 人民法院院长核实情况后,作出解除冻结裁定。
第四种情形: 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后,终结本案执行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后,如果终结本案执行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 由执行法官将终结本案执行的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院长。
(2) 人民法院院长核实情况后,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附带法律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或者冻结的存款和汇款六个月内没有被执行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在进行执行后终结本案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是否需要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最后解除财产保全时,财产的价值低至不能执行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是法律对财产保全期限和适用条件的明确规定,有助于避免财产保全滥用和长久冻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法定解除的情形和条件,依法、审慎地解除财产保全,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保障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