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
查封、扣押、冻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和司法强制权过程中,为防止财产转移、隐匿,保障相关程序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虽然属于强制性措施,但在适用上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更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相关措施超出必要限度,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强调“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这一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性质和目的
查封、扣押、冻结本质上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执行。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与查封对象难以分离的财产的控制,限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处分该财产。扣押是指对动产的控制,将其移交有关部门保管,限制其所有权人或持有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冻结是指对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的控制,限制其所有权人或权利人提取、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
二、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的必要性
“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财产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时,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归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一原则的提出,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查封、扣押、冻结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造成一定限制。如果相关措施适用不当或解除不及时,将会对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及时解除不必要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2.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如果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严格依法办事,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者在案件结束后不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将会损害法律的尊严,降低法律的公信力,不利于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3.促进执法办案的规范化
“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必须坚持审慎原则,严格控制适用范围,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对采取的措施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没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这将促使有关机关更加规范地行使权力,避免出现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如何落实“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原则
为了有效落实“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原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细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期限以及解除的条件、程序等,明确责任主体和追责机制。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提高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不及时解除相关措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畅通当事人救济渠道
要保障当事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知情权、异议权和复议、诉讼权。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和处理,并作出相应的答复。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依法进行审理,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
结语:
“应当在查明解除查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原则,将其贯彻落实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构建和谐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