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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一审保全谁来解除
时间:2024-07-16

上诉期一审保全谁来解除

**导言**

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一审保全制度也影响民事诉讼,审查机关不同影响诉讼进程,本篇文章将详细分析一审保全解除机关,提出相应对策。

**一、一审保全的审查机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规定,一审保全的审查机关包括:

人民法院; 判决前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全; 裁定前由仲裁机构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全。

**二、上诉期一审保全的解除机关**

对于上诉期一审保全的解除机关,《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上级法院**

此观点认为,一审保全决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而在上诉期内,该保全决定尚未生效,上级法院是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或撤销,需要对一审裁判进行全盘审查,因此上诉期一审保全的解除权应当属于上级法院。

**观点二:一审法院**

此观点认为,保全的审理和执行权统一由一审法院行使,上诉期内虽然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一审保全措施的解释和执行仍属于一审法院的职权范围,因此上诉期一审保全的解除权应当属于一审法院。

**三、不同机关解除保全的利弊**

**上级法院解除**

优点:

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 避免一审法院出于各种因素对保全措施不当执行。

缺点:

程序复杂,审查周期较长; 可能影响案件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解除**

优点:

程序简便,效率较高;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减少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缺点:

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因素; 不利于统一法律适用; 上诉期出现执行错误难纠正。

**四、建议**

考虑到不同机关解除保全的利弊,建议采取以下综合措施:

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上诉期一审保全的解除机关; 完善保全执行的监督机制,保障保全措施的正确执行;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案情复杂、保全标的价值较大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解除保全; 对一审法院不当解除保全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结语**

上诉期一审保全的解除机关问题,关系到诉讼效率和当事人权益保障。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本文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旨在促进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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