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账户法院判决书
(2023)X民初XXXX号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姓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具体阐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内容、债务人逾期情况、财产线索等,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辩称,(具体阐述被告的答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原告主张的承认或反驳、反诉请求等,并提供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查证属实的事实,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归纳和认定)。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冻结被告(姓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告(姓名)名下位于 (房产具体信息) 的房产,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告(姓名)名下 (其他财产信息) ,期限为一年。
如果未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金额)元,由(承担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签名)
审判员:(签名)
审判员:(签名)
(法院印章)
年 月 日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