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能做2次吗?
在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也会出现一种情况,即在法院已经采取一次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法院再次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我们通常称之为“二次保全”。
那么,“二次保全”是否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到支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 “二次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二次保全”作出明确规定,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可知,“二次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法院也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责令的期限内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裁定中说明理由。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二次保全”,但也并未明确承认“二次保全“的合法性,对于究竟能否进行“二次保全”,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因此,实践中法院对于“二次保全”的态度也并不统一,支持与不支持的观点均有存在。
二、 司法实践中对“二次保全”的两种不同观点
由于法律上的不明确性,司法实践中对于“二次保全”的态度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次保全”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二次保全”能够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支持。两种观点分别阐述如下:
(一)不支持“二次保全”的观点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二次保全”缺乏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在于:
1.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但并未对“二次保全”作出规定,如果允许“二次保全”,则属于对法律条文的过度解释。
2. “二次保全”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反复申请保全,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长,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
3. “二次保全”可能被当事人滥用。如果不对“二次保全”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可能会被一些当事人利用,恶意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二次保全”的观点
而支持“二次保全”的观点则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支持“二次保全”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在于:
1. 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财产保全制度作为实现该目的的重要手段,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二次保全”。
2. 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公平公正。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不支持“二次保全”,可能会导致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
3. “二次保全”需严格控制适用条件。为了防止“二次保全”被滥用,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严格控制“二次保全”的适用条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支持“二次保全”。
三、 “二次保全”的适用条件
尽管对于“二次保全”是否合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二次保全”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更充分的司法救济,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因此,笔者更加赞同支持“二次保全”的观点。
当然,为了避免“二次保全”被滥用,“二次保全”的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 仅仅依据第一次申请保全时的理由和证据,不能作为“二次保全”的依据。 “二次保全”的申请必须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例如,被申请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有新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等等。
2. 第一次保全的措施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如果第一次采取的保全措施足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则没有必要进行“二次保全”。只有在第一次保全的措施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例如,保全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被申请人可能采取其他方式转移、隐匿财产等等,才需要进行“二次保全”。
3.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二次保全”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弥补被申请人因“二次保全”可能遭受的损失。
四、 结语
综上所述,“二次保全”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但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二次保全”就能发挥其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谨慎决定是否支持“二次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