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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审期间 再次冻结
时间:2024-07-15

法院再审期间 再次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当事人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更加重视,诉讼活动愈发频繁。在这一背景下,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其中,财产保全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对于法院在再审期间是否可以再次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问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法院再审期间再次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操作规程以及相关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法院再审期间再次冻结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在再审期间再次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条规定表明,财产保全裁定具有独立的效力,即使在复议或再审期间,也不影响其执行。因此,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可以在再审期间再次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经被执行人同意的;(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明确了“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的原则。财产保全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自然也应遵循该原则,即在再审期间,原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除非出现法定中止执行的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赋予了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可见,即使是在再审程序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也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二、法院再审期间再次冻结的适用条件

尽管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再审期间再次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权利,但为了防止权利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该措施时,应严格把握以下条件:

1. 必须有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以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为前提。如果不存在新的事实或证据,或者新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则法院不应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更不能再次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 必须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现实危险。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或毁损,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如果不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危险,法院不应轻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必须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因此,在决定是否再次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时,法院还应充分考虑该措施是否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避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形。

三、法院再审期间再次冻结的操作规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再审期间再次冻结被申请人财产,一般应遵循以下操作规程:

1. 审查申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是否存在财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危险等。

2. 作出裁定。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反之,则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并说明理由。

3. 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同时,应告知被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四、法院再审期间再次冻结的相关争议问题

1.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问题。有观点认为,对于同一标的,如果法院已经作出过一次财产保全裁定,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再次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否则就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此,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并非绝对的,在出现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例外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在再审期间发现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原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则可以再次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关于财产保全期限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再审程序的复杂性,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一年保全期限往往难以满足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在法定期间内尚未审结的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保全,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法院在再审期间再次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但是,为了防止权利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适用该措施时,应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和操作规程,并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权衡,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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