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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解除保全
时间:2024-06-27

破产重组解除保全

一、破产重组解除保全的原则

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宣告破产并对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在破产重组期间,债务人的财产会受到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或者隐匿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组解除保全是指在破产重组程序结束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一般情况下,破产重组解除保全的原则是:

法院裁定破产重组程序结束后,债务人未被宣告破产清算的; 重整计划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通过的; 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执行的。

二、破产重组解除保全的程序

破产重组解除保全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债务人申请解除保全:破产重组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应当向原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破产重组解除保全的条件。若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若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 通知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破产管理人、债务人、主要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解除保全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应当对是否解除保全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解除保全的理由、解除保全的范围以及解除保全后的相关事项。 保全措施解除:人民法院对解除保全作出裁定后,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解除保全措施。保全措施解除后,债务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

三、破产重组解除保全后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重组解除保全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根据重整计划的内容进行调整。

重整计划已履行的:债权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行使债权,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重整计划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继续行使债权,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重整计划经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债权人可以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主张债权。

四、破产重组解除保全后债务人的义务

破产重组解除保全后,债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重整计划: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履行债务。 不得转移资产:债务人不得转移或者隐匿资产,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债务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定期报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配合债权人监督: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履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债务人应当配合债权人的监督。

五、破产重组解除保全的法律意义

破产重组解除保全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行使债权,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帮助了债务人恢复经营:解除保全后,债务人可以依法处分财产,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破产重组解除保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

六、结语

破产重组解除保全是破产重组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人恢复经营,维护社会的稳定。破产重组解除保全的条件、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以及法律意义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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