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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财产保全法院可以送吗
时间:2024-06-27

跨省财产保全法院可以送吗?

一、跨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1. 概念

跨省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转移、藏匿、变卖,在管辖权以外的省份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确保后续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跨省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存在给付之诉;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已经或将要起诉。

二、跨省财产保全的申请

1.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自己所在省份的法院提出跨省财产保全申请。

2. 申请材料

跨省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受理法院名称; 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基本信息; 申请保全的财产范围和价值; 申请保全的原因和证据;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3. 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受理法院提交申请书后,法院应及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在作出裁定后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

三、跨省财产保全的执行

跨省财产保全的执行由受理法院指定的外省法院执行。受理法院应将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材料送达外省法院。外省法院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四、跨省财产保全异议和解除

1. 异议

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跨省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10日内审理并作出裁定。

2. 解除

跨省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裁定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五、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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