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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法条文
时间:2024-06-22

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文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解除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裁定驳回。

(2)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需要延长的,应当在三十日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延长三十日。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申请延长的期限届满,仍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第一百零九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

(三)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

(四)担保财产依法被执行的;

(五)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的价款足以偿还债务的;

(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一百九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未经保全裁定,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保全错误的。

(2)第一百九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 基于申请人行为的解除

(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

(3)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4)申请人提供担保,且保全财产的价款足以偿还债务的;

2. 基于案件审理结果的解除

(1)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的;

3. 基于其他情形的解除

(1)担保财产依法被执行的;

(2)保全错误的;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4)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解除财产保全情形的,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事由是否合法充分、相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

3. 作出裁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反之,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4. 裁定效力

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财产保全被解除后,被申请人可以恢复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权。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为避免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法律也规定了多种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及适用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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