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保全解除流程
时间:2024-06-22
破产财产保全解除流程
破产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和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因客观原因导致破产财产无法实现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债权人未申请延期保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破产财产保全解除申请
提出申请的主体:债务人 提出申请的时间:符合解除条件时 申请材料:解除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如债务清偿证明、和解协议、财产变卖情况说明等) 提交方式:到破产财产保全执行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流程
1. 受理申请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2. 审查证据
法院对债务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债务清偿或保全期限届满等情况。3. 通知债权人
法院将拟解除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债权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4. 债权人异议
债权人收到通知后,如对解除财产保全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5. 听证
如果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法院将组织听证会,由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6. 作出裁定
听证结束后,法院将综合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情况,作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7. 执行裁定
法院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后,将向债务人和债权人送达裁定书,并对保全的财产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