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财产保全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1
最高法院《财产保全若干规定》
前言
最高法院《财产保全若干规定》是最高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本规定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方式、保全措施类型、保全权利中止与解除、保全异议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
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执行标的物在执行立案前需要的保全 申请仲裁或已申请仲裁但尚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请求对争议标的物保全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对行为保全所需的财产或证据的 其他法律规定需要保全特定财产的第二部分 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保全财产清单 申请保全的证据 担保金额证明对于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口头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当在口头申请后三日内补正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部分 保全措施类型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财产保全的目的、范围,选择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 扣押 查封 扣留 禁止处分 限制提取 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第四部分 保全权利中止与解除
人民法院在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保全。当事人申请恢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保全措施与保全目的明显不当或者保全标的明显过当的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害,且申请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第五部分 保全异议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可以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后10日内审查异议,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异议的,异议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结语
《最高法院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的规则,促进了财产保全的规范化和公正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定对财产保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规范财产保全程序、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