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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赔偿
时间:2024-06-19

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赔偿

在诉讼程序中,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若申请人滥用或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也不鲜见。为此,法律赋予被申请人请求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当实施进行赔偿的权利。

一、诉前财产保全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申请人滥用或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滥用是指申请人未达到财产保全的请求条件,却借口财产有转移、隐匿等危险,以不当目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有主观恶意。恶意申请是指申请人明知申请事由不成立或者捏造申请事由,以故意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而申请财产保全。

(二)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①财产损失:如财产因被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而导致其价值贬损、毁损或灭失;②营业损失:如店铺因被查封而无法经营,造成营业收入减少或经营成本增加;③名誉损失:如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被申请人的社会评价、信誉造成损害。

二、诉前财产保全赔偿的程序

(一)申请赔偿

被申请人可以在财产保全解除后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事项、请求赔偿的金额和理由等内容。

(二)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赔偿的决定

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滥用或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考虑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当实施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申请人主观过错的大小。

三、诉前财产保全赔偿的适用情形

(一)申请人败诉且财产保全措施未解除的

若申请人败诉,且法院未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

(二)财产保全措施确有瑕疵的

如财产保全的标的错误、财产保全措施内容违法、财产保全解除程序违法等,造成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赔偿。

(三)申请人明知申请事由不成立或捏造申请事由的

属于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加重赔偿金额。

四、诉前财产保全赔偿的免责情形

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诉前财产保全赔偿责任:①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事项不知情的;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担保申请执行的;③人民法院不及时执行申请人的担保申请,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诉前财产保全赔偿的其他规定

(一)申请人担保义务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国债、政府债券、有价证券、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申请人追加担保

若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可能虚构、伪造证据或者其他方式妨碍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保全,或者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增加担保,或者驳回申请。

(三)申请人赔偿责任的承担

申请人除承担财产保全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因申请执行而不当履行担保义务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损失。

六、总结

诉前财产保全赔偿制度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通过规范申请人滥用或恶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行为,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又杜绝了打击报复和恶意诉讼的发生。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严格审查申请人资格及申请事由,防止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当实施,切实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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