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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
时间:2024-0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 一、引言

为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和范围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是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包括:

1. 被申请人的财产;

2. 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被申请人享有的份额;

3. 被申请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4.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以实现担保权利的必要限度为准,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对于明显超出诉讼请求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二)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人无法实现其债权的;

2. 案件需要财产保全的;

3.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查

1. 申请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事项、标的额以及相关的财产线索。

2.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执行

1. 查封、扣押、冻结应当由执行员进行,并邀请见证人到场。执行员应当向被执行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并告知其权利义务。拒绝接受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员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a. 对动产,可以贴封条、上锁或者由保管人负责保管;

b. 对不动产,可以张贴公告、登记查封;

c. 对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可以通知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冻结;

d. 对其他财产,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异议与复议

1.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审查,认为复议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认为复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

##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

(一)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延长的裁定。

## 六、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延长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 七、法律责任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2. 以虚假诉讼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他人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 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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