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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解除查封扣押
时间:2024-06-18

应当在解除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情况告知被查封人、被扣押人。被查封人、被扣押人认为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应当查封、扣押的范围或者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明显过高,有权申请解除查封、扣押。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应当查封、扣押的范围

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应当查封、扣押的范围,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经查明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或者不属于没收范围,应当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

## 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明显过高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明显过高,超过了案件的需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价值明显过高或者超过执行的需要,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权利人申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财产属于被查封人、被扣押人的生活必需品

如果财产属于被查封人、被扣押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属于生活必需品的,经被查封人、被扣押人申请,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财产需要使用或者处分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财产需要使用或者处分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经查明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的,但依法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为保障其债权实现所必需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 涉案财产的变价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的范围

如果涉案财产的变价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应当没收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没收;对于没有必要没收全部财产的,可以没收部分财产,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 查封、扣押的财产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查明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的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在侦查、起诉阶段已经查明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或者近亲属,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讯问后,可以取保候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告人被宣告缓刑或者减刑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考验期为五年,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撤回起诉、宣告无罪或者不起诉的

如果撤回起诉、宣告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七日以内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 刑事案件终止的

如果刑事案件终止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变更强制措施的裁定应当交由合议庭评议的,在评议前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变更强制措施的裁定应当交由合议庭评议的,在评议前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发现有应当逮捕的情形,或者发现原逮捕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成立,认为应当继续羁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检察院的提请,并于三日内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通知检察院。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并通报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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