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pdf
时间:2024-06-18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现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请求如下:
一、申请人信息
1. 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2. 被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案件基本情况
1. 案号: 2. 案由: 3. 受理法院: 4. 主审法官: 5. 诉讼地位:原告/被告
三、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
1.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了担保,足以保障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 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过了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属于过度保全;
3. 财产保全措施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正常经营/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4. 根据案情发展,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失去保全目的;
5. 保全财产的价值已经明显高于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标的,不存在担保不足的风险;
6. 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可以随时向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7. 其他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理由。
四、申请人请求
根据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针对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五、证据
1. 申请人已提交担保的证明材料;
2. 证明财产保全措施过度保全的证据材料;
3. 证明财产保全措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4. 其他支持申请人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 日期: 联系方式: 注: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修改。建议申请人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提高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成功率。